昨日,央行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要求,通知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通知总共九条,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此次央行发布通知,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的落实,同时也对
第三方支付机构
带来了三个方面的利好: 第一,拓宽了服务对象。以前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更多的是面向商业主体,这次通知特别增加了个人端、经营者、消费者,算是一个增项,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二,拓宽了服务场景。以往主要是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主体,通知在跨境电子商务之外又扩充了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场景,场景有了明显的扩大。第三,拓宽了支付机构参与范围。从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只需要有互联网支付牌照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就可以参与相关业务,而
并未强制要求持有跨境支付牌照这样的门槛,让暂未取得跨境支付牌照且有经营跨境业务的支付公司获得参与机会。 央行明确了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市场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与今年1月份央行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版本相比,市场主体中新增了“海外仓”一项。一直以来,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许可,央行上海总部此前公布的上海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银行名单中,只有113家银行获批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这也意味着,很多银行实际上没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资格,真正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经验的银行数量并不多。随着央行表态境内银行可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势必会让有资格的银行更多的参与到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中来,充分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虽然银行获得支持,但央行同时对银行提出了要求,
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经验,还要有足够的能力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链条上,更像是由监管来把控银行,银行来把控合作的支付机构,从而在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过程中,形成合规循环。通知指出,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该满足几个条件:包括在境内注册并依法
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合规经营,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等。 从以上条件中不难看出,支付机构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必须要是持牌机构,且拥有互联网支付牌照,
想要从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外资支付公司,可以通过收购一张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方式去实现,在现阶段也符合了监管的要求。 央行还强调了真实跨境业务需求,这一点主要是防止部分支付机构违规开展业务,避免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对于严重违规情况,央行并未给出具体的定义,近两年来支付机构百万级别的罚单并不少见,多家支付机构曾因跨境支付业务被罚,有的支付机构甚至被罚上千万,显然有一部分支付机构不在范围内,央行后续有可能会给出明确的标准。此外,反洗钱依然是监管重点。无论是银行还是支付机构,要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银行及支付机构要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材料,不能确认真实合法性的应当拒绝办理。 去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意见第十八条提到,鼓励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外贸服务平台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同时,要便捷贸易支付结算管理,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结算服务。支持支付机构“走出去”,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