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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卡支付大佬被判5月6个月,罚220万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5 14:30:02 次浏览

近日,淮安清江浦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科技公司开发具有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等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软件APP。并招募运营其APP的下游代理,同时为该APP对接

近日,淮安清江浦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等人在 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科技公司开发具有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等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软件APP。并招募运营其APP的下游代理,同时为该APP对接支付平台, 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使用该APP的会员提供信用卡还款、套现等服务,从中赚取会员刷卡费率与上游支付通道的费率差。 经鉴定统计,从2018年10月至2022年2月,APP总会员注册数量为200余万人,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 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0余亿元。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非法获利均为200余万元。被告人罗某等12人成为上述涉案软件APP的代理,通过经营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获取利润分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罗某等14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中文某某、何某某、罗某等13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余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罗某等12人均系从犯,1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某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被告人罗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案件中大部分都是通过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持卡人,但随着智能软件的开发及网络支付的兴起,智能代还、智能套现的APP开始出现,其实就是利用账单日和还款日的时间差,通过循环套现、重复代还的操作,达到本月账单还清,延期到下个月的目的,在操作中APP的运营方会收取金额不等的费率,从而非法获利。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容易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使消费者陷入其他贷款的陷阱。


该案涉及非法APP


“众易生活”APP、 “好易还”APP、“黑兔信用”APP、“易还”APP、 “益卡优选”APP、“得顺宝”APP、“盈闪富”APP、“滴滴币欧”APP、“亿邦金服”APP、“仁合管家”APP、“智能卡包”APP、“畅还”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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